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机关单位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提高财务效率和质量,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的组织架构、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财务报表、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借款支付、财务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它们一起构成了机关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和全要素。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机关单位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进机关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等。
第二条办机关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办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科室业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核算、严控支出、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经费单独核算,由财务室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
第四条办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编制:办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办机关按部门预算的要求于每年l0月份左右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办党组会议审定。
第六条预算执行:办机关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财务室应每年分季度向办领导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在办党组会议上对上年度机关经费决算情况进行通报。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经费的,应按规定程序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办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任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办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办机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办机关从上级人防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办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经费支出是指办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各科室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九条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一)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室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二)审批权限:所有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即所有公务支出均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经费支出事前审批程序。(一)对于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维修费和固定资产购置费等5项公务支出,须由承办科室经办人事前填报相应申报单,按审批程序签批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公务支出活动。(二)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机关维修费和固定资产购置等费用,其单次预算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车辆维修费单次预算支出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须报办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一条科室经费报销程序。(一)办机关科室须指定一名同志负责本科室财务报账和内勤管理工作,科室负责人不得直接经办财务报账事宜。(二)经办人须在规范的报销凭证汇总单上注明开支事由,公务支出原始票据上签名,并附上相应申报单、公函、通知、相关的支出文件、收货单、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和结算清单等原始附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还须附上POS机银联小票,先送机关财务室会计进行规范性审核,然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业务分管领导审签,最后报财务分管领导签批。(三)每月20日前为机关财务室集中报账时间,其他时间为凭证整理、数据录入、记账汇总等其他财务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印章、填制人姓名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不予审核、报账。
第十三条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包括临聘人员工资)支出,由综合科负责审核报批;离退休人员津贴和其他补助支出,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奖励金等支出,由综合科造表,并负责审核报批。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土特产、旅游费、礼品、烟酒等支出列支或变相列支。
第十五条公务开支属于政府采购的,还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在政府定点采购企业发生的支出,一律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支付结算方式管理。(一)公务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零星接待费和3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单位职工必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现金完成交易。
第十七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一)办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按《张家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张办发[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现场办公、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需附人员名单、身份、事由等要件。(三)办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对口接待,分为机关接待和科室接待两部分。机关接待由综合科统一安排,科室接待由科室按规定自行安排。1.机关接待主要包括:国家人防办公职人员;省人防办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公职人员;省外、省内人防部门综合性考察学习检查交流来人;区县人防办主要领导;其他经主任认定的相关接待。2.科室接待主要包括:省人防办对口处室人员;省内外人防部门对口业务考察学习检查交流来人;区县人防办对口股室(单位)人员。(四)接待标准: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按标准自付。确因工作需要,接待中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餐费标准为来宾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公务接待工作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地方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五)公务接待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承办科室提出申请,财务室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分管办领导签批。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l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接待费报销手续,经办人应当将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支出原始清单、原始票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六)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一)办机关办公用品采购归口综合科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综合科汇总审定后由综合科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对笔、胶水、笔记本、打印纸、卫生纸、茶叶、一次性水杯等用量较大的易耗品,实行源头采购,采购时须两人以上同往,相互监督。严格采购与验收分离。完善保管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对办公用品采购、验收、分发、领用等实行全程记录。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办公用品发票没有明细的必须附有明细清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后按一般程序报账。(二)办机关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综合科管理。每年末,各科室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经综合科审核,分管综合科的办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统一征订。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三)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办机关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等由各科室自行打印,规范性文件、报表、会议材料、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办机关不具备条件的,经综合科审批可外出装订、印制,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报销凭证必须附有明细清单。
第十九条会议费管理。(一)办机关会议费管理按《张家界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张财行[2014]353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办机关所有会议费归口综合科管理,业务科室予以配合,按照统一标准,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除办机关统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外,其他科室原则上一年只能召开一次会议且会期不得超过一天,因紧急工作临时召开区县人防办参加的会议需报请主任审批,会议地点为市区定点会议酒店。(三)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开支标准按《张家界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四)审批程序。承办科室填报《会议费申报单》,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支出明细),提供会议方案,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办领导签署意见,由办主任审批。(五)办理结算。在会议结束后l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费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机关财务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
第二十条差旅费管理(一)办机关差旅费管理按《张家界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张财行[2016]579号)文件执行执行。(二)出差范围包括市区外开会、培训、考察、调研、检查、组织外派和汇报工作等,除汇报工作外,所有出差申请须凭通知文件。(三)出差审批权限:副处以上领导出差由主任审批;科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办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四)公务出差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出差前须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并填写《出差审批单》,详细填明外出理由、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及行程安排,有文电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电依据作为附件,按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五)报销标准:差旅费报销按《张家界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市外会议和培训的人员,出差期间由举办单位负责食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只能报销往返期间的费用;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需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发票,否则一律视为自带交通工具不予报销;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办机关工会、妇委会、团支部等组织市区外的集体活动,一律不报销差旅费用。(六)严格执行《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村(社区)开展公务活动用餐缴纳伙食费的暂行规定》(张办发[2017]32号)文件规定,到乡镇、村(社区)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用餐,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缴纳伙食费,其中:早餐10元、中晚餐25元,按实际用餐次数缴纳。缴纳的伙食费由个人支付,并由对方开具收款收据,从个人差旅费伙食补助中列支,单位不予报销。(七)因公出国费用支出,严格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张财行[2014]67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购置固定资产的,经办人还须在办理报账手续时填报《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明确新购资产保管责任人,机关财务人员同时将新购资产的品牌全称、规格型号、使用保管人和保管地点等信息完整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如属更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还须填报原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核销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一)办机关公务用车由综合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办机关统一列支,报销程序按《张家界市人防办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二)燃料费。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车牌号码对加油卡),按车型核定标准,按里程核定油耗。(三)维修费。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车辆管理专干对车辆进行核实检查、提出修理建议,综合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综合科的办领导审批。(四)过桥过路费。车辆过桥过路费一般情况通过ETC电子计账支付,凭发票和清单报销;特殊情况下没有电子计费的,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停车费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五)租车费。符合以下条件确需租赁车辆的,用车科室按程序填报《临时租用车辆审批单》,由综合科按照《张家界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张办发[2018]15号)相关规定统一租赁车辆:1.处理突出应急事件,单位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的;2.执行上级部门紧急工作部署时,单位车辆不能及时保障的;3.重要公务接待活动、集体大型公务活动、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单位车辆不能满足正常需求的。
第二十四条工会经费管理。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由办机关工会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管理。(一)经费来源:按照主任办公会议年初核定的标准执行,量入为出,严禁超支,一年一清。(二)活动经费用于离退休人员书籍报刊、文体活动等费用。提供的各种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有两人以上经手人签字后,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
第二十六条其他费用管理。机关党委、办关心下一代工作等经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七条报账要求: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上述规定了具体报账时间的,按规定时间报账)。当月的公务卡支出,必须在下月20日前报账。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超过12个月的,一律不予受理。报账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往来款项管理。机关财务要加强全办往来款项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机关财务原则上不向干部职工办理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需报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机关财务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章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终向办党组报告财务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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